刘宗梅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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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变更

广义的公司变更包括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以及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概念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又称公司形式的变更、公司种类的变换或公司的组织变更,是指通过改变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使公司转变成为一种类型的公司。各国公司法多有公司形式变更的规定。

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性质,理论上多持延续论观点。在延续论看来,公司形式的变更是指在不中断法人资格或不失去人格同一性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使公司转变成为一种类型的公司。

2、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

1)拟订变更方案,通过变更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公司形式变更前,应由公司负责人拟订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并报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即应由2/3的表决权通过。同时还应该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以作为确定股东权益和责任的基础。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如果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3、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从法理上讲,变更后公司应概括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的理由是:变更后公司应承继了原公司的商誉;变更后公司受让了原公司的营业。

二、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1、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组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合并的形式

其一为新设合并,又称解散合并,是指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组合为一个新的公司。

其二为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并归属于存续公司。

从制度比较的角度看,吸收合并较之于新设合并更具有概括性。例如,在新设合并中,消亡公司组合为新的公司,实际上也有吸收和归并的属性。另外,从实践上看,吸收合并较之于新设合并有更多的优越性。例如,合并完成之后,原公司的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可以继续不变地使用,原公司的一些优惠甚至特权可以继续保持等等。

3、公司合并的特点

(1)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而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公司合并以公司之间的自愿契约为基础。

(2)公司合并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进行,并由此导致公司的废存、改变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股权结构等。

(3)公司合并前后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股份全部转换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份,其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一并归入合并后的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及职工的利益,而且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司合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公司合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及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2.作出合并议决。公司合并为股东会决议事项,由于公司合并为事关公司存亡的大事,所以,股东会的议决,应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践中,需要经过批准的远远不止这些事项。

4.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

5.实施合并协议。完成了催告债权程序后,即可着手具体实施合并协议。合并各方应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进行资产移交。即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有关资产,并按约定采用股权或非股权方式(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向被合并公司股东进行支付。

6.办理合并登记。公司合并后,应根据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例如,新设合并要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吸收合并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三)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参与合并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合并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合并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三、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概述

1、概念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的形式

新设分立,又称为分解分立,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又称为存续分立,是指原公司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

就公司财产外移而言,公司的派生分立,与公司的转投资有形似之处。但本质上,公司分立不同于公司的转投资。其主要区别有:

(1)目的不同。公司分立的是缩小公司的规模,而转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利润或控制权。并且,转投资通常具有扩张性。

(2)效果不同。公司分立涉及到公司组织的解体(整体或部分),如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减少;而转投资不影响公司的组织,不需要进行营业分割和资本削减。

(3)程序不同。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决定;而转投资为公司的经营事项,基于效率需要,其决定权在董事会。另外,公司分立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而转投资不一定都要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分立也不同于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单独行为,无须与其他主体协商,这是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的显著区别。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也涉及公司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多方利益。因此,公司分立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分立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分立。此外,公司分立也要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

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并成立新的公司;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发生变更,并成立新的公司。

2.公司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分立后的新公司。但无论其选择如何,公司的股东均发生变更。

(股份回购)

3.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人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posted on 2007-05-18 10:04 刘宗梅 阅读(2319)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公司、企业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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