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含义:
1.
刑罚消灭的存在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
刑罚消灭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事由存在。
3.
刑罚消灭的实质是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一部分刑罚权归于消灭。
1.
刑罚执行完毕——自然消灭
2.
缓刑考验期满
3.
假释考验期满
4.
犯罪人死亡
5.
超过时效期限
6.
赦免
(一)
概念和种类
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般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故又称刑罚的执行时效。
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二)
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
1.
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2.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3.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
追诉时效的期限
1.
期限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
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0
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法定最高刑的确定
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条款或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时,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1)
在一个条文中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2)
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3)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四)
追诉时效的起算
1.
一般规定
(1)
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对于既遂犯罪,就是行为犯的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结果犯的犯罪结果发生之日,结果加重犯的严重后果发生之日;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来说,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
(2)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终了之日,即连续犯的最后一次犯罪之日或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停止之日。
(3)
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
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
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分为大赦和特赦。
1.
大赦
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制度。宣告大赦后,不再认为是犯罪。
2.
特赦
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制度。一般只赦免其刑罚,不赦免其罪行。
3.
二者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2)
适用时间不同。大赦可在法院判决前实行,也可在法院判后实行;特赦只能在法院判决后实行。
(3)
赦免的内容不同。
(4)
赦免的法律后果不同。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则构成累犯。
(二)
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赦免仅指特赦。
1.
自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有如下特点:
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分子,而不是个别的犯罪分子。
2.
特赦的犯罪分子都是已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或者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
3.
对被赦的犯罪分子,只免除余刑,不再关押,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刑罚。
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的。
posted on 2007-03-26 18:58
刘宗梅 阅读(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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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