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即量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人依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二)
特征
1.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
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
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三)
意义
1.
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2.
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
3.
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的权威。
(一)
以事实为依据
1.
查清犯罪事实;
2.
确定犯罪性质;
3.
考察犯罪情节;
4.
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
以法律为准绳
1.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2.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裁量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3.
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又称量刑情节,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一)
分类
1.
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2.
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二)
特征
1.
它与定罪无关;
2.
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
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包括:应当的情节和可以的情节。
1.
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
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或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其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从轻或从重不允许超出法定刑的上下限度。
2.
减轻处罚的适用
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法定最低刑: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所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
(2)
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3)
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但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
(4)
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减轻必要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3.
免除处罚的适用
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适用条件:
(1)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
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
酌定情节
指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在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1.
常见的酌定情节有: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2.
酌定情节的适用
(1)
准确认定的酌定情节的性质;
(2)
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3)
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写情节的关系;
(4)
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posted on 2007-03-26 18:55
刘宗梅 阅读(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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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