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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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主体

一.              概念

(一)              概念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              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

1.         犯罪主体是一定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排除物品、动作、尸体。
(2)单位的含义。
2.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1)刑事责任能力含义;(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3)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1)已经造成危害的行为;(2)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无特殊要求。

(三)              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概念;分类——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二.   刑事责任能力

(一)              概念

指行为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辩论能力:一个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

控制能力:一个人按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              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划分:
(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16 周岁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 16 周岁

注:以上情形,并且满16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绝对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认定
(1)              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算;
(2)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3)              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4)              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把握。

(二)              精神障碍

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标准:

(1)   医学上,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指具有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等重性的精神病人。
(2)   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   医学上,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非缓解或间歇期间。
(4)   心理学、法学角度,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丧失了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限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具体指:

(1)   确实患有某种精神疾病;

 

(2)   精神病情较轻;
(3)   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辩认或控制能力。

(三)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              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

四.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自然人特殊犯罪主体)

身份: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特殊身份: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以主体是否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

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一)              特征

1.         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2.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二)              身份犯及分类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分为:

真正的身份犯:影响定罪的身份。

不真正的身份犯:影响量刑的身份。

(三)              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类型:

1.           特定公职人员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2〗司法工作人员;〖3〗邮政工作人员;〖4〗军人。
2.             特定法律义务主体:〖1〗纳税义务人;〖2〗赡养、抚养义务人;〖3〗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打假职责、解救职责、追究刑事责任等 )。
3.           特定法律关系主体:〖1〗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特定在押人员;〖5〗首要分子。
4.              特定职业人员主体:〖1〗航空人员;〖2〗铁路职工;〖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5〗医务人员。

 

五.              单位犯罪

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一)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即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还是也包括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及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两个刑罚主体(双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

第二种观点:法人犯罪是一种犯罪,即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法人犯罪,一个犯罪主体(法人)。理由如下:

1 、法人是具有法律拟定的人格和生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的意志和行为。

2 、如果承认法人成员也是法人犯罪的主体,也就在事实上承认了法人犯罪实际上是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一个犯罪,在法人危害社会时,不存在法人与法人成员共同犯罪的情况。

3 、如果认为法人成员也是法人犯罪的主体则与立法不符。我国法律对法人犯罪表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然后才是对有关责任人员刑罚的规定。如果在立法上认为法人成员也是法人犯罪的主体,就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表述。因此,按现行法律规定,法人犯罪不但是一个犯罪,而且是一个犯罪主体。

(二)              特征

1.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事业单位,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组织。

机关,行使党和国家的领导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单位。

团体,各种社会群众团体组织,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2.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表现为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员决定;

3.         法律明明文规定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

(三)              认定

1.         单位性质不影响犯罪成立;
2.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1997 73日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的犯罪;
(2)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

(四)              处罚原则

1.         立法例:

双罚制: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处罚。

单罚制——转嫁制:即只处罚单位。
    单罚制——
代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         我国的处罚原则

以双罚制为主,辅以单罚制。


 

posted on 2007-03-26 18:36 刘宗梅 阅读(505)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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