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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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客体

一.              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理解:

1.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即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大。

而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的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2.         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国家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根据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分别运用不同的规范予以保护。比如:友谊关系由道德规范保护;对比较重要的婚姻家庭、经济秩序等社会关系,采取经济法、行政法或民法规范予以保护,其中可能遭受严重侵害的,则由刑法予以保护,如重婚、虐待、遗弃。

3.         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刑法保护,但并不能因此称这些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

* 社会关系: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二.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规定,采用的方式

1.         条文中明确提示犯罪客体,如背叛国家罪
2.         条文中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         条文中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特征的提示,表明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犯罪客体。
4.           条文中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5.         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三.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犯罪带来的损害——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2.         有助于准确定罪

社会关系不同——犯罪性质不同——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3.         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性质相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而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量刑。

四.              犯罪客体的分类

按层次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各直接客体,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一)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刑法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

共同属性——阶级实质——社会危害性——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说明任何犯罪都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并不仅仅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而是犯罪人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冲突。

(二)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依据——社会关系的不同,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有依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三)              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种犯罪或那种犯罪,归根结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

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客体借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

直接客体的分类:

1.         根据客体的单复性
(1)   简单客体:即单一客体,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2)   复杂客体:一种犯罪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各客体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对其又分为:

主要客体:某一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决定犯罪性质及在分则中的归属

次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

随机客体: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情况下,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根据,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2.         根据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为物质性
(1)   物质性犯罪客体:对其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
(2)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其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

五.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一)              犯罪对象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物。包括以下含义;

1.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人或物进,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犯罪所得之物     犯罪对象≠犯罪所用之物

3.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部表现;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区别:

1.         揭示的内容不同——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         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         受犯罪侵害的情况不同—— 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受到危害,而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

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         能否作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posted on 2007-03-26 18:32 刘宗梅 阅读(574)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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