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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

(一)概念和种类

1 、概念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同一种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含义:

1 )商标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2 )非商品标记的其他商品特征不是商标,如商品上的花色、形状等。

3 )这种标记如不能足以让人们识别某一商品是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也不是商标。

4 )非商品上的标记,一般不能看作是商标。

2 、商标的特征

1 )表现性。即商标必须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让人能辩认。一般来说,表现商标的形式可分为实体、音响、气味等不同类型。

2 )显著识别性。《商标法》 9 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 )合法性。作为商标表现形式的标记必须合法,《商标法》 10 条。

3 、商标的种类

1 )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划分

文字商标:以文字构成的商标,使用范围很广。我国的文字商标以汉字为主,据商品的市场情况也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甚至还可以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等。可采用一种文字为主,附以其他文字;可是单词,也可是词组,且字体不限。

图形商标: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优点是不受语言限制且形象生动,给人印象深刻,故特征显著,易于识别;缺点是不便呼叫,交易中不便相互交流。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将图形和文字结合使用。

组合商标:以文字和图形构成的商标。注册后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随意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也不可改动某一个部分。

2 )据商标使用对象划分

商品商标:指使用于有形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指服务行业使用的商标,如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这种商标必须依附于有关服务项目。

世界上最早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是美国 1946 年商标法; 1958 年,里斯本会议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标志,但不要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标志注册的规定。即是否保护服务商标,采取自由决定的原则。

3 )据商标的用途划分

营业商标: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服务业者的名称、标记作为商标。如“同仁堂”、“亨得利”等,故营业商标又称为“厂标”。

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同一类产品因不同规格,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目的在于与同类产品的不同规格、质量、品种相区别,便一顾客选购。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4 )据商标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是表明生产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如日立公司的日立牌商标)

销售商标:指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商业商标)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由于这种商标使用成员较多,使用起来比较复杂,一般事先都应对使用条件和侵权责任专门订立章程,报请备案。

4 、驰名商标

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商标的作用

1 、表明商品的来源。

2 、促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保证和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

3 、便于广告宣传。

4 、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

二、商标法

(一)商标法的概念和任务

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商标法具有如下任务: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

是商标法的核心和基础,体现在国家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保护合法竞争原则。

商品的竞争常通过商标的竞争来实现。我国商标法保护合法、正当的竞争,反对非法、不正当的竞争。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败坏他人商标信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原则。

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即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特征: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商标权的内容

1 、商标所有权——基础性权利

2 、商标专用权——独占使用权

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完全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一方面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假冒其注册商标,即禁止权。

3 、商标续展权。

4 、商标转让权。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 、商标许可权。

《商标法》 40 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6 、法律诉讼权——对商标注册人权利的保障

(三)商标权的主体

1 、概念: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

2 、主体的范围

各国规定宽限不一,但一般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四)商标权的客体

1 、概念:主体的商标权所指向的对象,即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内容,而商标专用权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享有,未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法律赋予的商标专用权。其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因而商标权所指向的对象也就不能包括未经注册的商标。

2 、商标权客体的条件

依法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商标不能够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实务 ——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8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9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四、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与意义

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活动。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商标称为注册商标。意义:

1 、商标注册制度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种基本法律制度。

2 、商标标志着商品质量,也是消费者认购商品的依据。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 、自愿注册原则

但强制注册原则是其补充,对某些特殊商品(药品、烟草制品及酒类)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 、申请在先,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日的确定:

1 )以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2 )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人

国内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1 )形式审查

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能否受理的审查。内容:

A 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和商标申请的核准程序。

B 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C 审查商标注册申请表是否是一个商标。

2 )实质审查

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也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两方面:

A 禁用条款的审查,或称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 10 条)

B 关于新颖性的审查。《商标法》 29

3 、初步审定和公告

初步审定,即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以后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

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公告,称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4 、商标异议

指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实务 —— 《商标法》关于商标异议的规定

30 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33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核准注册

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至此,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人。

五、注册商标的期限、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和续展

(一)期限: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核准之日应是从申请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算起第 4 个月第 1 天开始。

(二)变更

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根据情况变化,需要改变注册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情况。

名称和地址变更,应到当地县级工商局办理;若改变的是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扩大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在同类其他商品上扩大注册商标,也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擅自变更,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转让

《商标法》 39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使用许可

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方式:

1 、排他许可:在一定地域内许可方许可对方享有商标使用权,但许可方仍可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2 、独占许可:许可方许可对方在一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域内都无使用权的使用许可。

3 、一般许可:也称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即该商标可以允许多人共同使用。我国目前主要采取这种许可方式。

程序: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五)续展

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昌,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依法申请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六、商标管理与复审

(一)商标管理的含义

广义:指对所有商标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即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使用、变更、转让、许可、续展、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

狭义:指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的管理,也包括在这两项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商标印制等内容。

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注册商标使用,指商标使用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上的行为。

1 、商标标记的管理

检查处理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标明商标标记;未注册商标得使用注册标记,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2 、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

检查处理商标使用是否符合核定的确定商品范围。

3 、商标图案的管理

指对注册商标的图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及是否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管理。

4 、商品质量的管理

工商局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监督商标使用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活动。

5 、强化注册的管理

据我国商标法的原则,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得不到法律的专有保护。

(三)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1 、强制必须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

2 、处理冒充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和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3 、禁止使用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加强生产者名称、地址的使用管理;

5 、加强商标法制宣传。

(四)商标印制的管理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以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行为。

1 、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规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使用人作为委托人委任印制单位印制商标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具体有两种:证明自身状况的文件;商标本身的证明文件。

2 、有关商标印制单位的规定

商标印制单位资格需经县级以上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证书。

3 、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1 )审查制度。 2 )商标标识入库制度。 3 )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4 )商标印制档案制度。

(五)商标复审及对注册的撤销

1 、商标复审

是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行为或对商标异议的裁决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决,申请商标复审委员会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程序。

申请条件:

1 )复审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

2 )复审机关是国家工商局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的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3 )复审申请的期限必须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4 )复审申请的理由必须是针对裁定成立的根据,提出裁定不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 )复审申请在手续上必须按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并缴纳评审费。

6 )对复审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自收到通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2 、商标注册的撤销

指因法定原因的存在,由商标局强制终止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和法律程序。法定原因有两种:

1 )违法使用或不使用的撤销原因

由各级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但被撤销前,注册商标是有效的。

2 )自始存在违法事由的撤销原因

由商标局撤销(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时间限制)。自始无效。

(六)对注册商标的争议

1 、概念

是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而就商标专用权提出争执的行为。

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 )争议的当事人限定在商标注册人之间。

2 )争议裁定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3 )争议提请期限是五年。

4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两个被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5 )对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 、程序

1 )申请的提出(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 5 年内);

2 )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 )作出维护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法律效力: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七、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1 、概念

商标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概念: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的一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与认定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但驰名商标不能以此标准认定,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被认为是侵权。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条件:

A 侵权行为的形式是销售,而不是生产或其他:

B 销售的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不是自己假冒;

C 销售的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不是假冒商标标识的商品;

D 销售者主观上是“明知”,即是故意行为。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指构成商标图样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文牌、商标织带号。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A 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B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C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 、处理机关

工商行政部门和法院。可先向工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1 )工商机关职权:《商标法》 54 55 条规定

2 )法院审理中的保全

财产保全(《商标法》 57 条)和证据保全(《商标法》 58 条)

2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 )民事责任

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额计算:《商标法》 56 条)

3 )刑事责任

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osted on 2006-10-27 22:33 刘宗梅 阅读(995)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经济法其他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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