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黑龙江 鸡西
posts - 13,  comments - 15,  trackbacks - 0

一、专利与专利权

1 、专利

1 )渊源: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一词从英文“ patent ”翻译而来。

典故 —— 专利的由来

中世纪英国,国王常通过一种称为Letters patent的文件,对臣民加封官禄,颁布大赦及赐予特权(包括授予发明人对技术发明的垄断权)。此种文件上盖有国王印玺,不封口,人人可以打开阅读。因此最初被理解为:专利是某个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颁发的文件。随世界各国专利法的颁布实施,专利一词远远超出其语源的意义,可以说,专利是一种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

2 )专利的含义:通常有三种

第一,从法律意义来说,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

第二,从技术发明来说,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具有独占权的专利权;

第三,从其保护的内容来看,专指专利文献,即指记载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公开的文献。

2 、专利权

1 )概念: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 )特征

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比较 —— 与技术秘密的区别

技术秘密(广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技术秘密是事实上的独占性无形财产,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加以保护。专利则是受到专利法认可和保护的无形财产,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2 、技术秘密是严格保密的,专利虽具独占性,但却必须依法公开。

3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享有的权利无明确时间上的限制,而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独占权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若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这种权利就随之消失变成社会共同财富。

二、专利法

是调整因确认和保护满足一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有权及利用该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具有如下作用:

1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2 、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3 、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专利权客体

(一)发明

1 、发明的概念(我国)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 、发明的基本特征

1 )发明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

2 )必须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与产业关系密切。

3 )发明中应包含创新,即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 、发明的种类

1 )产品发明:指人工制造的一切有形物品,包括

A 制造品发明。如机器、设备、装置、构件、装置用具等的发明。

B 材料发明。指以任何方法,如化学的、物理的、机械的方法,所取得的两种以上元素的合成物或化合物,如人造金钢石、人工合成胰岛素等。

C 有新用途的产品的发明。

各国专利法规定的产品发明的对象存在差异,如美国,建筑结构、业务表格、铁路运输等都属产品发明;而许多国家,建筑物、桥梁等不能移动的物体不属于产品发明的范畴。

2 )方法发明:指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以针对某种物质或物品实施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是用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等形式表现其技术方案的。分为:

A 制造方法发明。(通常包括一系列步骤)

B 其他方法的发明。如通讯方法、测量方法、化学的分析方法、种子的消毒方法。

C 将产品用于新用途的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1 、实用新型的概念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 、作为专利权客体的条件

1 )必须是某种产品——实用新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2 )必须是具备一定形状、结构或两者结合的产品——一般限于可移动的产品和物品。

3 )实用新型必须有直接的实用价值。

比较 ——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两者在专利权的内容、保护范围、限制及专利权人义务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法律地位、专利权取得等方面不尽相同,主要差别如下: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发明低;(2)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窄;(3)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手段简便;(4)实用新型保护期限短;(5)申请专利文件要求不同。








(三)外观设计

1 、外观设计的概念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织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 、外观设计的特征

1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2 )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 )外观设计必须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

4 )外观设计必须能产生美感。

比较 ——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 、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或技术思想,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设计;实用新型通过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外观设计是利用美学原理及审美心理达到美感效果。

2 、实用新型涉及产品的形状或构造,都必须具有功能作用,且既可以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构造,也可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而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装饰性设计,没有功能作用,不可能涉及产品内部构造。

3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案体现于产品本身,与产品本身的性能、制造设计的技术有关。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是将产品作为一个载体。

4 、实用新型的产品必须以固定的产体形态存在,而外观设计所针对的产品则可以是平面状的。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1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 、不授予专利权的:(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四、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1 、概念:

发明人,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人。

设计人,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的人或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人。

2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本质就在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否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引申 ——下列 人员不应视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1)仅提出设想或对课题仅进行指导、或提出启发性意见但并不构成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

2)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

3)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提供资料的人,后勤人员、一般辅助性的实验员、描图员。








3
、权利

除有权获得专利以外,还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且有权把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发明创造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实务 —— 判定注意问题

1)以事实为基础,以技术档案的真实记载为依据;

2)严格把握创造性贡献这个标准;

3)权利归属: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人各方共有。







(三)委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1 、概念

委托发明创造:具备技术开发能力的人或单位接受委托人的技术开发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权利归属

若双方就研究、设计成果的专利申请问题没签订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方,即受托方。(同时给予委托方以不缴纳使用费的实施权。此方案易于为受托方所接受。委托方也得到实施权,达到了目的,同时投资可减少一些。)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1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职务发明创造具体指以下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注释 ——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
、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 、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1 )署名权;

2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五)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从原始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单位和个人手中取得专利申请权,称为专利的继受取得。

继受人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二者。(获得专利权的权利通过转让或继承而转移)

2 、转移情况

1 )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由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专利申请权。

2 )职务发明创造中,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由变更后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

3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可依法转让自己所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主体和次数不受限制。

3 、程序

转让或继承发生在专利申请提出前,受让人或继承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提出专利申请。

在专利申请提出后,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转让在获得专利的权利中应有份额时,应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的同意。

(六)外国人获得专利的权利

1 、外国人概念: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自然人、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

2 、外国人获得专利的权利

1 )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有营业场所的外资企业,享有与中国公民或组织同等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享有国民待遇。

2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3 、程序:应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1 、新颖性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 )公开的形式——即指一项技术被公诸于世。

强调 —— 公开的理解

1 、公开必须是面向公众的公开。(向非特定人公开,脱离秘密状态)

2 、对发明创造的公开应是充分的,达到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一般专业人员能理解并实施的程度,即有关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要素和实质内容必须充分公开。

3 、发明创造的公开应是特定的,即某项发明创造是在一种情报信息源内被公开,该信息情报源中包括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要素或主要的技术特征。









   (
2 )公开的种类—— A 书面公开; B 使用公开; C 其他方式的公开。

3 )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各国规定主要有三种

A 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标准。 B 申请时间标准。 C 申请日标准(我国采用此标准)。

4 )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又称空间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又一重要标志,确定范围有三种标准:

A 世界新颖性标准。 B 国内新颖性标准。 C 世界新颖性和国内新颖性相结合标准(我国)。

5 )抵触申请对于新颖性的影响

抵触申请——一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仅受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影响,还要受到他人就同一发明已经先向专利局提出而在申请日以后才公布的专利申请的影响。

条件:

A 前申请必须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属提出,且必须是在该申请日以后公布。

B 前后两个申请必须是不同的人提出的。

C 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及技术要素应包含在前申请的专利文件中。

6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对发明人的临时保护,规定方式

A 采用优先权方式保护(巴西、波兰)。

B 规定新颖性宽限期。我国《专利法》 24 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 )发明的创造性

A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B 显著的进步; C 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辅助标准

强调 —— 辅助标准

 a 开拓性发明。又称首创性发明,指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b 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问题; c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d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多数国家也要求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但创造性程度较发明低。我国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低于发明。(程序差别,而非本质)

3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可实施性。发明创造已完成,能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

2 )再现性。可反复进行生产、使用,并能取得预期结果。

3 )有益性。产生积极效果,指经济的、技术的或社会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

1 、新颖性

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1 )公开标准——不存在口头公开的问题

公开发表,即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即公开在产品上应用。

2 )时间标准

同发明与实用新型。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也适用于外观设计。

3 )地域标准

混合标准。对于出版物上的公开发表,采取世界新颖性标准;对于公开使用,采取国内标准。

扩展 ——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注意问题

1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是就应用外观设计的同类产品而说的;

2 、同类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应在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间进行比较,从整体上看二者间是否明显不同,而不是将各个部分分别加以比较,也不是抽象地进行造形构思的比较。






       
2
、独创性

指外观设计应与申请日(或优先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3 、富有美感

是一种对产品外表的设计,应符合一定美学标准。美感是一项主观条件,没客观标准。

4 、适于工业上应用

指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品的制造,即外观设计与产品的结合,是能以工业的方法来实现的。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

(一)独占实施权

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利用的权利。专利权的基本内容

《专利法》第 11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 、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2 、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方法以营利目的为限,且不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权)

3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

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两个方面。(不包括这种产品的使用)

(二)进口权

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进口其专利产品或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实务 ——进口权的适用

侵犯专利权人进口权的主体一般是本国进口商,而不是外国出口商或制造商。因此,为确保进口物品不是侵权产品,在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时,应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要求出口商保护其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出口商应负有保证货物不是侵权产品的义务。







(三)转让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以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将专利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直接后果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便成为专利权人。但转让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转让,首先是要式法律行为;其次必须是整体转让。

(四)实施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实施许可是专利利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既可是独占许可,也可是独家、普通许可,还可是分许可或交叉许可。

后果:作为许可方的专利权人不仅仍享有专利权,还享有追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或被许可方超越许可范围实施专利的侵权责任的权利。

(五)使用标记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六)专利权的共有

1 、概念: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某一专利权的情况。共有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原始共有和继受共有。

2 、共有专利权和行使

一般通过共有人间的协议来解决,若未达成协议,应根据专利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来解决。

1 )发明创造的实施

只要共有人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各共有人都可全面地自由地实施发明创造,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以合伙、专利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他人合作,而实施发明创造时,则可视为该共有人个人实施的一部分,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 )许可他人实施和所持份额的转让

实施许可,其实质是对专利权的一种处分,而专利权的任何共有人都无权单独处分共有的专利权,故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转让,也涉及对专利权的处分,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这种限制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3 )诉权的行使和专利权的放弃

对共有专利权的侵犯,任何人都有权单独起诉。专利权的放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直接处分,因此,任何共有人都无权放弃专利权,即使某一共有人向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其行为也是无效的,只有当全体共有人共同放弃专利权利,才具法律效力。

七、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实施专利发明创造的义务

实施发明创造,指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既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

实施的方式: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二)缴纳专利年费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年费一般预先缴纳,第一次年费应在领取专利证书时缴纳,以后每年预交下一年的年费。不按期交纳的,专利部门通知专利权人在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

八、专利权的限制

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都作了某些限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专利国际条约也对专利权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各国专利法有关专利权的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利用、强制许可及国家征用。

(一)合理使用

指法律允许的对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利用。可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五种合理利用:

1 、先用权人的利用

所谓先用权,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第三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有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

实务 —— 先用权行使应符合的条件

1)先用权人必须证明其发明创造是自己研究完成的或从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而不是从专利权人那里得到的;

2)先用权人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在实施发明创造,或已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的;

3)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利用发明创造,包括原有的实施方式和范围、原有的生产规模,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和实施规模;

4)先用权不是受专利法保护的独立权利,先用权人只能自己实施发明创造,不能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2
、科学研究中的使用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在不以营利为目的、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中利用专利发明创造,不受专利权人专有权的限制。

实务 —— 适用时注意问题

1)“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把专利发明创造直接作为科研和实验的对象,科研和实验中涉及的对发明创造的使用不在此列。

2)对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用方式仅限于“使用”,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专利方法的使用,不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利用方式。






3
、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

指专利产品售出后,其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又称“专利权用尽”或“专利权穷竭”,是各国专利法确认的一项对专利权的限制。

注意:此规定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也包括先用权人或强制许可受益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4 、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又称“临时过境权”,指暂时进入或通过一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上,未经许可而使用该国的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实务 ——适用 条件

1)临时过境权仅限于运输工具自身的运行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不属于运输工具自身运行需要而对专利的使用不在此列。

2)只适用于与我国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运输工具。

3)只适用于临时进入我国领土、领水、领空的运输工具。






5
、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

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强制许可

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许可。

特点:违背专利权人意志,强制允许申请许可的人利用专利。

强制许可的种类:

1 、一般强制许可

 《专利法》 48 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条件:

1 )申请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且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

2 )申请人必须曾与专利权人进行过专利实施许可的谈判,且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

3 )申请人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2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 49 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当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终止实施强制许可。

3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 50 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指前后两项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不实施前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后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无法实施。

4 、强制许可的内容

1 )实施范围

对产品专利,实施方式可以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对方法专利,实施方式可以是使用专利方法,也可以是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地域范围仅限于本国,且实施许可的目的主要是供应国内市场需要。

2 )实施时间

期限既可是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间,也可短于专利权的有效期。

3 )使用费

数额参照一般实施许可的标准,也可由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的受益人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协议,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 、强制许可的效力

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登记和公告后,对专利权人及强制许可受益人即产生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益人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以规定的方式实施专利,但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2 )专利权人不因其专利被强制许可而丧失专利权,仍有权行使专利权。

3 )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关于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涉及的主要是美学问题,是否在产业上实施,不影响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1 、国家征用

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国家的名义征用专利。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此原则,征用对象一般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防需要以及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扩展 ——国家征用的强制性

专利权人一般无权提出异议,但可要求支付使用费和得以补偿。个别国家允许专利权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为防止国家征用的滥用,各国都规定严格的条件和批准手续。





2
、计划许可

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计划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计划程序许可指定单位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我国所特有)

《专利法》 14 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 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扩展 ——计划许可的 特点

1)是以国家计划为依据,主要反映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意志;

2)由国家主管部门椐情况主动作出决定,不经专利部门审批;

3)被指定的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







九、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概念

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护的制度。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采纳了欧洲专利公约体现的折衷式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专利法》 56 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 56 条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保护范围包括其一,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其二,在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实务 —— 下列三种情况不能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1 )为商业上的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计;2)将用于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三维产品,或相反;3)将一项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编入一本著作教材之中。





(三)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

指法律给予某项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表现以下三方面:

1 、公布权。自公布起,受国家法律临时保护。

2 、随时请求实质审查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享有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权利,若不行使,不仅视为丧失了随时请求实质审查权,其发明专利申请亦被视为撤回。

3 、临时的使用费请求权。《专利法》 13 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规定,从经济上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专利权行为及法律保护

(一)侵犯专利权行为

1 、概念及构成条件

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也没有任何其他法定事由,为生产经营目的行使其专有权的行为。条件:
1 )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许可)
2 )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
3 )侵害人必须有过错。

2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

1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法律保护

1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程序,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用行政的手段,对专利权实行法律保护。

2 、民事保护

即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专利权实行保护。

1 )救济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 )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产品是其专利产品。当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即由其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若提不出,就推定为该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的。

3 )诉讼时效: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 )受诉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3 、刑事责任

posted on 2006-10-25 14:33 刘宗梅 阅读(1135)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经济法其他教案

只有注册用户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2024年5月>
282930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1
2345678

留言簿(12)

随笔分类

随笔档案

文章分类

文章档案

推荐链接

搜索

  •  

最新评论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