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特征如下:
1
、主体:外国合营者(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中国合营者(企业、经济组织)
2
、性质:股权式企业,按出资比例确定权利、义务
3
、地位:中国企业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
)
设立条件——注重经济效益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程序
审批——申请——登记
1
、审批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
1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
2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全国平衡的。
2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
(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3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
4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
5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
、审批期限: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
、申请工商登记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及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1
、限制: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
、出资方式
(1)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中国合营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
(2)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强调
——
外国经营者投资的限制
1
、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
、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
、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
3
、注册资本的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
、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
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1
、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2
、任期——董事的任期为
4
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
、会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
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4
、会议表决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
1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
4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思考
——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的异同
1
、一般公司与合资经营企业
2
、特殊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合资经营企业
|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1
、总经理职权
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任职资格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3
、职权限制
(
1
)竞业禁止——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
(
2
)自我交易——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
3
)忠实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技术引进
1
、定义: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2
、限制: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3
、形式: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且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
、技术转让协议的限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
)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
2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
3
)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
(
4
)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
5
)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
6
)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
7
)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二)购买与销售
1
、物资购买:自主权。
2
、产品销售:鼓励向国际市场销售。有权自行出口或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三)进口的减、免税规定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1
、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2
、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
、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
、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扩展及引申
——变相走私行为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四)税后利润分配
1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
、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
、按照本条第
1
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posted on 2006-10-19 14:49
刘宗梅 阅读(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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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