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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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资本与资产的区别

1 .在外延和内涵不同。资本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而通过注册登记所核定的财产;而资产则是公司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财产。在范围上,公司资产除包括公司资本外,还包括其他股东权益(如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和负债。

2 .表现形式不同。资产是以实体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而资本则是一个单纯的供计算用的抽象数据。

3 .性质不同。资产表现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法人自己的财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而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属于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故在资产负债表中公司资产等于资本加股东权益。

4 .法律要求不同。公司资本是依法核准的一个常数,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更改。而资产始终是一个变量,其增减变化无须履行特定手续。

5 .公司资本需要在公司章程上作记载,并进行工商登记,公司财产不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作记载,也不需要进行登记。

6 .公司资本的形成、提取、使用和变更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而公司财产在使用和管理上与资本的要求有所不同。

一、公司资本的法律原则
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促进公司资本的增加,许多国家主要是大陆法国家采取了有效的资本保障制度,其主要体现是确立了维持资本正常运转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简称资本的三原则。
(一) 资本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为明确规定;其二是指对于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优点: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和投机行为。
不足:限制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额如果规定太大,公司就不容易筹足所需资本;如果数额较少,又会遇到其后增加资本时的繁琐法律程序。同时,由于公司成立之初业务活动可能较少,因此容易造成公司资本使用上的浪费。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适应的财产。
目的: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盈余的过高分配要求,以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扩展——我国公司法体现该原则的规定

1、发起人或原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

2、发起人的连带出资填补责任;

3、严禁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

4、不得低价发行股票;

5、在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6、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7、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 资本不变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发生增减变化,如确需进行增资和减资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目的: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28条——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94条——(发起人)
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行政责任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财产,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赔偿责任
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每人出资10万元。实际三人每人仅出资5万元,验资过程中,借款15万元,验资后返还。后该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全部资产偿还债务后尚欠款30万元。该30万元如何偿还?


三、公司资本的变动
(一) 公司资本的增加
1、增资的程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增资的方式和方法
方式:有限公司:增加新股东,或者原有股东增加投资。
股份公司:(1)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2)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法:(1)增加股份数额;(2)增加每股金额;(3)既增加每股金额又同时增加股份的数额。
3、增资资金的来源
(1)将部分公积金转为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将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转化为股份。
(3)将分配利益转化为股份,即以派发新股的方式代替现金(股息)的分配。
(4)通过发行新股而增加公司资本。
(二) 公司资本的减少
1、减资的原因
(1)公司因滥发股份,导致公司资本过剩,资本使用效率下降,为了提高公司资本的利用效率而减少资本。
(2)公司因亏损严重,致使已留存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其亏损的,公司不得不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因经营效益欠佳,股东的资金回报率太低。为提高股东的资金回报率,激励股东的投资热情而削减作为分配基数的股本。
(4)因公司合并,为了理顺彼此间的关系而削减部分公司或全部公司的股份。
2、减资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
(1)减少股份数额。一为合并股份;二为取消部分股份的效力。
(2)减少每股金额。一是通过免除未缴纳股份的股款减低每股金额;二是通过退还部分已缴纳的股款减少每股金额;三是通过注销部分股款减少每股金额。
3、减资的程序
(1)首先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减资。
(2)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进行公司变更登记。要求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posted on 2006-09-20 22:03 刘宗梅 阅读(992)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公司、企业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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