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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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观上使被害人轻信而上当,使之“自愿”交出财物)266侵犯财产罪

2、招摇撞骗罪: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警察,从重处罚)
(行为人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当骗取财物未达数额巨大时,以招摇撞骗罪论;达到数额巨大时,以诈骗罪论。
行为人在招摇撞骗活动中,如果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骗取了财物,属于诈骗行为,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犯罪牵连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279扰乱公共秩序罪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372危害国防利益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论。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以本罪论。)204危害税收征管罪

5、金融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除保险诈骗罪外,均为一般主体。)192-200
1)集资诈骗罪:向社会公共非法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具体行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货款的。)
3)票据诈骗罪:汇票、本票、支票
(具体行为: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合的支票,骗取财物的;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4)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5)信用证诈骗罪:无数额较大的限制
(具体表现: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6)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表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8)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具体表现: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斜字体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

注释:集资、贷款、金融凭证、信用证诈骗罪,主体可为单位,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24扰乱市场秩序罪

 

posted on 2006-09-07 22:47 刘宗梅 阅读(201)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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