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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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基于经济法概念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也存有异议;但各种不同观点又存在共性之处,即强调国家对经济不能无为而治,要适当介入,因此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又有共性之处。
  从共性角度出发,本人认为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经济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社会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正是该三要素不同决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本人认为,认定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也要从该三要素入手:
1、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2、内容(特殊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3、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

评价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包括物、智力成果

这一论题目前颇有争议,就本人掌握的资料来看,绝大多数观点认为包括,有些人将其解释为财产(王保树),即国家和企业所有或使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

另见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不知名)认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唯一性,即干预、管理行为,而物和智力成果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客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1、特点——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
2、分类——干预主体与受干预主体,同时,干预主体的部分干预行为由实施主体实施。
干预主体:国家
受干预主体:企业、公民(个体工商户、家村承包经营户、纳税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成为受干预主体。
实施主体:经济管理机关
3、国家的多重身份
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
经济管理者——宏观调控;宏观管理;经济监督;市场管理;参与经济活动,如税收、预算、采购、国债。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
原始发生:新的经济权利(力)和经济义务的产生。
非原始发生:基于既存经济权利(力)、义务而发生,如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般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的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政府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承继了对信息网络管理权。
(二)变更
如电力工业部取消,电力工业的管理权归入国家经贸委。
(三)消灭
主体消灭;依法履行了义务。

posted on 2006-09-05 20:40 刘宗梅 阅读(561)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经济法总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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