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梅法律空间
黑龙江 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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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政府限制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市场的影响。

利:保障本地相关企业的利益,防止因竞争减少利润或破产。

弊:限制正当竞争的开展;防碍整个市场的秩序;消费者价格影响。

总体评价:社会整体利益重于个体利益。

一、经济法的概念

思考——一个苹果分给两个孩子,怎样分,两个孩子不打架?

引申——经济法的核心问题:国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提问——民法的概念

比较——民法的概念没有争议,已形成共识;经济法概念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原因在于:经济法产生晚;无统一法典;对国家与经济的关系的认识。

1 、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2 、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3 、国家调节说(漆多俊)——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 、协调经济关系说(杨紫煊)——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 、管理经营说(潘静成)—— 有关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6 、行政管理说(石少侠)—— 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7 、宏观调控说(刘国欢)—— 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思考——上述不同观点的共性。

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应有所作为;

不能完全放任市场的自发调节。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人赞成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是国家为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调整对象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具体调整范围:

1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1 )特点

是一种主动管理关系(不以违法行为的出现为前提;目的在于防止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不平衡);

不是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而是针对一定的经济情势而实施。

2 )种类与范围

金融管理关系;财政税收管理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

产业结构关系;计划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

2 、市场管理关系

1 )特点

是一种被动管理关系(出现市场违法行为而当事人无法解决时,政府出面);

是一种秩序管理关系(为实现和谐的秩序)

2 )种类和范围

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关系(垄断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市场职能管理关系(工商、计量、标准、广告、质量等职能部门管理)。

注解——市场管理分为市场秩序管理和市场职能管理。

市场秩序管理,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职能管理,即对市场运作的某一个环节进行的专项管理,旨在建立和维护市场运作中某个环节的秩序。

3 、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1 )特点

规范市场主体的类型及组织关系,而不包括具体经营关系。

2 )种类与范围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4 、社会保障关系

1 )特点

是一种依申请为主的管理关系;

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管理关系。

2 )种类和范围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二)基本原则

1 、平衡协调原则

即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 、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

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经济机会均等:就经营主体的竞争关系而言,即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必须从注重“结果平等”到注重“机会均等”。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经营主体制造障碍;同时不允许某个经营主体独占机会。

经济平等: 指经营主体竞争条件相同。一方面,经济负担合理,包括税负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规定这外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必须强调市场经营主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如资金筹措条件、取得资源条件相同。

3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即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由法律明示。

计划经济——行政本位、义务本位——实质“权利法定”,超越及违法;

市场经济——企业本位、权利本位——实质“无明文禁止,可充分自由地经营”

三、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本质

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理解关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 、市场调节的缺陷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缺乏完全竞争

部分经营者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

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评价——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经营主体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投资经营者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尤其是即得利益;微利、无利、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

2 、国家(政府)干预的缺陷

第一,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政府干预大多着眼于国家经济总体,注意共同性和一致性,容易忽视个性和利益差别;从而忽视竞争,导致浪费和低效率的出现。

第二,政府缺乏判决其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第三,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

政府推动经济必须有利于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宏观调控经济秩序的形成;违背此目的,即将产生任意性。任意性与政府干预的价值存在矛盾。

评价——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存在缺陷,但彼此取长补短;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自发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国家要进行适度的干预。

(二)特征

1 、社会本位

  法——个体本位

行政法——公共本位(国家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2 、责任本位

四、经济法的功能和地位

(一)功能

1 克服市场失灵(如93年整顿泡沫经济,97年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

   2 、引导市场发展,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3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

   4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地位

独立的法律部门。


posted on 2006-09-05 15:00 刘宗梅 阅读(993)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经济法总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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