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造就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新型人才,依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本着教师担负
“
教书育人
”
双重任务的原则,本校教师应该担任
1
名以上学生的导师。不愿担任导师或者担任导师不履行职责,严重失职,被取消导师资格,均视为不合格教师,学校不予聘用或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解聘。
第三条:导师工作没有相应的津贴。学校根据量(所导学生人数)和质(导师工作成效)两个方面考核,对优秀导师进行奖励。优秀导师奖金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颁发。
第四条:学生有选择导师的自由。学生与导师的调配由班主任、级组长协助,政教处、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师有权拒绝继续担任其导师,并将该生违纪行为上报级组和政教处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1.
不尊重导师,拒不听从导师的指教与规劝,谈话、批评教育十次以上仍无明显效果;
2.
顶撞导师五次以上(含五次);
3.
侮骂、诬告、威胁导师,或歪曲事实真相,说谎欺骗,挑动家长来学校无理取闹。
第六条:导师工作的总任务是指导学生
“
学会生活,学会读书,学会创造,学会发展
”
。
第七条:导师的主要职责:
1.
了解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在原毕业学校表现等基本情况,与其家庭建立一定的联系,并据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
掌握学生校内外交往情况,对学生交友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进行指导;
3.
了解学生的个性特征、行为习惯、道德素养的一般状况,逐步纠正学生的不良习惯,进行良好个性和高尚品德的培养;
4.
熟悉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指导,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和消除心理障碍;
5.
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规劝;
6.
分析学生各科成绩和学习现状,指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7.
根据学生生理发育阶段和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保持健康和青春活力;
8.
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指导学生掌握文体、科技、劳动、生活等方面的特长。
第八条:导师必须按学校统一要求,填写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奖惩登记表,谈话记录。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上交学生情况综合汇报和工作小结。
第九条:所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导师可获相应奖励:
1.
品学兼优,被评为区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
高考总分或单科成绩优异,名列县、市前
100
名;
3.
在学科、文体竞赛中获得县、市、省、全国级奖项;
4.
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段考名次较上次进步
20
名以上;
5.
虚心改正错误、过失,特别是
“
问题学生
”
在品行、守纪、学习等某一方面有明显进步,经政教处认定的;
6.
在素质教育、社会实践、帮助他人、维护学校声誉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或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导师工作不力或失职,经政教处认定和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由校长室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
1.
担任导师徒有虚名,没有尽导师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
不按学校要求填写、上交各种导师工作记录和表册、资料;
3.
所导学生有严重品德问题或违法违纪倾向不做工作,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导师工作由政教处主管,教务处协助。
本试行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posted on 2006-08-15 21:55
黄营 阅读(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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