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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
教育惩戒,在雷池边缘行走
一个困扰学校教师、学生的话题
策划 本报记者 李小伟 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 沈祖芸

【编者的话】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该拿他怎么办?
  教育工作者们开始思考,教育是否有惩戒权?惩戒的范围有多大?谁来给惩戒作裁判?一系列问号摆在了面前。本版的关注、比较与讨论只是一个开头,希望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教师、校长、专家共同来参与我们的讨论。
【争议】身边的困惑
  最近青岛市某中学学生联合“炒”掉班主任之事在网上议论得沸沸扬扬,学生“炒”教师,并非是教师犯了错误,而是这位班主任不让学生谈恋爱、穿出格的时装。无独有偶,在上海某中学,按学校要求学生必须穿统一校服参加升旗仪式,一个女生没按规定穿了超短牛仔裤和露脐装,班主任让其回家更换,女生以剥夺上课权利为由,向电视台曝光。
  焦点一:教师们困惑,这样的学生,该拿他们怎么办?
  最近在上海和北京等地,就“家长会上,教师点名批评成绩不好的学生”一事展开激烈的讨论。
  焦点二:教师们说,名都不准点,是不是取消批评教育这一做法了?有关法律专家表示,点名批评的确侵权,教师应摒弃“为学生好可以不考虑学生感受”的传统观念。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才是适合目前社会需要的教育方法。
  我们经常可以从电视里看到私塾先生手拿戒尺,对不听话或不完成规定要求的学生进行处罚,甚至孔老夫子都会采用这样的方式教育学生。民间也流传着“不打不成器”的说法。
  焦点三:这样的处罚是不是一种教育?有时的确不能否认这种方式的成效。
【讨论】“惩戒”三人谈
  参与者:
    谭晓玉(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法律博士)
    唐关胜(上海市比乐中学校长)
    金志明(《上海教育》杂志常务副总编)

  体罚和惩戒是一回事吗?
  谭:现在社会对惩戒的看法有误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正当的教育也变成了体罚。
  唐: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惩戒不能一概否认。说到惩戒许多人就会联想到体罚,这是完全不同的,体罚是明令禁止的。而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
  金:教育的惩戒和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是不同的,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
  谭:学校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中有很多模糊的概念,把一些合法管理与对学生进行变相处罚混为一谈。我个人认为,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这个处理涉及到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
  唐:我现在真为当代学生未来人格的形成担心,他们连一点点挫折都承受不起。现在很多学校,很多教师都是不敢管,多管多错,少管少错,因为弄得不好就有媒体给你曝光,成为社会各界抨击的焦点,也不管事情发生的原由和教师的立场。但是不管的话,对孩子的智力、心理的发展都不会有好处。
  金:所以要对惩戒做明确的界定,应当肯定的是,它是一种教育,是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
  谭:要严格界定的话,可以这样来表述——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而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惩戒权
  唐:孩子从小没有受过惩戒,长大以后会没有违法犯罪的概念。
  谭:现在学校也好,教师也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就是什么是恰当的管理学生的方法,什么是不当的管理方法。学校、教师应该有惩戒权,并且这种权力应该有法律的依据。
  唐: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依法办校。
  在这一前提下,学校惩戒度要掌握好。如,我的一位朋友的孩子在澳洲一家私立学校读书,该校对学生要求非常严格,比如早晨几点起床,一定要把被子都叠好,然后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三次没有叠好被子,周六就会没有假放,让到农场劳动去。这就是一种惩戒,不要以为惩戒就是打。
  谭:我们还得先了解一个界定,那就是惩戒权。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金:那么学校的惩戒权和教师的惩戒权,是重合的还是有区别的呢?现有的处分,如记过、警告,应该都是学校的惩戒权?
  谭:惩戒权首先是来自学校的,教师应该是一个执行者,如果把教师的个体行为和学校的公共权利分开,就不是我们讨论的范畴了。因为教师对学生的处理不是其个人行为,他代表了社会赋予学校的权利。
  谭:我们可以讨论一下,一个学生如果违规了,我们不让他上课,到办公室去反思悔过,那算不算剥夺了他受教育的机会呢?
  金:就像唐校长说的,把违规学生带出课堂只要有教师陪同就是一种教育。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我们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也应完整地看。不要孤立地认为上课就是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范畴,个别地进行思想教育也属这一范畴。而这种教育,可能所起的作用比上一堂课来要大多了。我们必须把惩戒看作是一种教育手段,孩子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而是在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
  唐:教育是连续的,你进行了恰当的惩戒,如果他接受了,会提高他以后的学习效率。学校的中心工作就是教育,但是在手段上可以严厉一些。我曾经遇到过一个严重违纪的学生,我的处理方式是,先让他在学校的荣誉室里熟悉学校获得过的所有荣誉,并让他写出感受,然后我罚他去劳动——擦学校的校牌,我的用意就在于让他用自己的行动擦亮校牌。这样的惩戒效果不错,这样的教育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现在他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得很出色。
  金:每个人获得的自由应该是相对的,当你侵害到别人的自由时,就要以限制你的自由作为惩戒条件,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唐:我在想,能不能把范围扩大,从孩子的成长角度来看,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长大可能成为部长、总理,也有可能沦为罪犯。而在学校阶段,就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铭记终生,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是犯罪,这不也应该是学校肩负的责任吗?
  事实上,现在许多学生的违规行为已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了再来进行教育,就已经迟了。我认为,在违纪和违法犯罪之间,学校将起着巨大的作用,而小惩大戒的教育手段则会让他在边缘处止步。
  把握分寸与尺度是关键
  唐:做什么事情都要掌握分寸,我们有些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确有不规范情况,所以我一再强调依法办学是前提。这是什么概念呢?就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
  金:我们必须明确,老师在掌握管理学生的公共职权的过程中,怎么不超越这个度。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必须是合法的,这个法律应该是广义的概念。如果学生违纪违规,那学校就有权对他进行处理。为什么要对学生进行惩戒,在于教育他,我们惩戒学生的目的,不是为了侵害她的权利。在行使惩戒权时,既不能因为某些学生的违纪违规,以保护大多数学生权利的名义对其进行体罚;也不能因为要保护个别学生,而对违纪违规的现象视而不见,因而损害大部分学生的权益。
  谭: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的权益不对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加深了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和无力状态。这就需要对教师惩戒权中学生权利的保护给予特别的关注,防止学生权利缺损或被侵害,并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及渠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制定校纪校规的时候,要注意合理性,必须把尊重学生的人格放在第一位,以法律为依据。我们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教师教育权,二是学生隐私权,三是家长监护权。
  金:还有一点也必须分清,惩戒应该是明确针对学生所犯过失或过错而言的,而当学生因为智能差而不好好学习,同时又不构成对他人妨碍的时候,就不应该用惩戒的方法。
  谭:是的,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管理是对其行为而非对其人。学校的惩戒毕竟有别于法律制裁,在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时候,还要考虑到不要侵害到他的权益。比如他上课影响了其他学生,教师就罚他一个星期不准上课,那就超过了他应当接受的惩戒尺度了。
  唐:事实上,惩戒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其实学生们心里也明白。在我们近期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批评教育也是学生能够接受的方式,有些老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学生的爱戴,因为学生们能体会出这样的老师心中的爱,理解的过程也是心灵沟通的过程。
  应尽快为惩戒立法
  谭: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有法律依据。
  金: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制定学校的惩戒制度,要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权利,细化惩戒的范畴,目前法律涉及的内容还比较模糊。
  谭:是的,国家《教师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制度方面,操作性不太强,实际使用时让教师无所适从。
  唐:在惩戒的处理上可以参照一下国外的经验。比如美国,惩戒学生要看他违反校纪校规的程度有多大,实施某种惩罚时,要看他身心健康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性别和年级。而在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错误了,老师就请你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治方式。最严重的惩戒是开除,在停学的日子里,家长是法律监护人。如果再不起作用,该学生就会被收到特殊学校去。
  谭:需要对惩戒专门立一个法。唐:对,这很有必要,这样学校就能有法可依,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
  金:立这个法应该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教师对学生管理权的范围要细化,二是为学生管理制定一些规则,给各方说话的权利。
  我还要补充一点,就是媒体的立场。由于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社会给他们准备了温暖的襁褓,有时候会出现重不得轻不得的现象。师生关系成了微妙而敏感的话题,稍有不慎,还会引来媒体添上一把柴。因此,我觉得除了要有合理而恰当的法律条例,还应创设宽松平等的舆论环境,媒体应从客观、理性的视角看问题,而不要盲目追求所谓新闻亮点加以炒作。
【链接】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的现状看,体罚一般是法令禁止的,但惩戒权却是有所保留的。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施以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1986年后,英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
  欧洲其他国家,早在英国之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体罚的国家有:法国(1887年)、荷兰(1850年)、芬兰(1890年)、挪威(1935年)、瑞典(1958年)、丹麦(1968年)。
  在美国,就该不该体罚,法令上莫衷一是。联邦最高法院曾于1977年对著名的“英格瑞罕诉莱特案”中判决,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然而,在1986年佛州一名教师因学生误拼单词而动怒体罚,休斯顿一名体育教练因队员未带短裤而动手,结果双双吃官司。目前在美国50个州中,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
  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日本政府公布有关体罚的注意事项中列举了6项禁止体罚实例:1.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中,因为会造成肉体痛苦,属于体罚范围,违反学校教育法;2.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即使是短时间,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3.上课中,因学生偷懒或闹事,不可把学生赶出教室;而在教室内罚站学生,只要不变成体罚范围,基于惩戒权观念可被容许;4.偷窃或者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围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5.偷窃,放学后可以留下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但不得强迫学生写下自白书和供词;6.因迟到或怠惰等事,增加扫除的值日次数是被允许的,但不当差别待遇和过分逼迫不行。
  我国台湾省“教育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其实是一种惩戒性质)。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和咨询中心 谭晓玉)
【场外】一个中学教师的来信
  前不久某校上初中的几个女孩离家出走、某学生将批评他的教师打倒在地……我们不禁要问,现在的学生怎么了?
  特别让人不解的是,每当这样的事件发生,总有一些“懂教育”的人出来责备家长、教师,认为是家长、教师跟学生沟通不够造成的。就笔者多年在学校工作的体会,实质的情形恰恰相反,不是缺少沟通,而是现在家庭和学校对孩子的管教不严。
  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学生的特色。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娇纵是很多家庭抚养孩子的方式,这样的孩子“没有缺点”,谁也说不得,一说就跟你急,就离家,就出走。
  而现在的舆论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只能说好,不准说“不”。这个“树枝子”怎么长,都不能锯掉,没有锯,甚至没有拿锯的人。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我们中国人传统上就强调反省、自律,日三省吾身,则智明而行无过矣。问一问现在的学生,有多少人反省自己,对自己说出一个“不”字?
  在家缺少家教,如果在学校能严格管教也行,家教不足学校补。可现在的学校也成了娇惯学生的地方。更有甚者,当教师一批评学生,学生就有一句话等在嘴上:“我怎么了?”用来反问教师。教师是应当尊重学生,问题是不能只强调这一点,严格的管教更应该强调,这也是对学生的爱呀。
  常有人把日、美等国的教育拿来为中国教育应当宽松自由说话,这种认识是偏颇的。首先孩子不一样,其次国情不一样,他们的教育可以借鉴但不能移植。
  再说,日、美的教育并不像我们以为的那么“宽松”。《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谈到,在美国,学生如有不允许的东西带进学校,如传呼机,学校一律没收,并不再还给学生。相比之下,我们也没收,但没收后要求学生家长来校认领。一名高中学生的家长认领时还跟教师说,你们学校管得太严了,俺孩子在初中都拿着手机。
  中国传统的教育是以严格著称的,所谓严师出高徒。这种严不仅是教学的严格,也在于管理的严格,这是一种优良的传统,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继承。当我们看到学生出现行为上的偏差时,社会还在呼吁激励教育、呼吁家长教师理解学生;当我们看到有些极端自私、缺少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学生走上社会的时候,教育,是该深刻反省一下了。(晓文)
【调查】关于惩戒认同度
  参与调查的教师总数为198人,学生总数为204人,家长总数为145人。
  1.你对体罚的态度
  教师组:坚决禁止92%,视情节而定5%,偶尔为之也无妨3%
  学生组:不会出现93%,偶尔会遇到2%,经常能遇到5%
  家长组:反对95%,视情节而定4%,赞成1%
  2.你对惩戒的理解
  教师组:惩戒是一种教育91%,惩戒很难把握2%,惩戒就是体罚7%。
  学生组:惩戒是一种教育83%,惩戒很难把握54%,惩戒就是体罚30%。
  家长组:惩戒是一种教育65%,惩戒很难把握82%,惩戒就是体罚35%。
  3.你认为哪些行为属于恰当的惩戒范畴?(前三位)
 组别/排名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三位 

 教师   值日劳动           写检查             取消一切课外活动
 学生   取消参加活动课或体锻的权利  值日劳动            写检查
 家长   口头警告处分         向同学或学校道歉,甚至罚款   增加作业量
  (感谢www.foxanddoy.com网站协助调查)
  《中国教育报》2002年12月28日第3版
posted on 2006-09-12 18:01 单眼人 阅读(238)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网摘 所属分类: 教书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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