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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 #

部分官员非法转移资产出境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部分官员非法转移资产出境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2011-01-04 13:43   来源:大洋网

年前,《了望》新闻周刊在北京、江苏、广东等地采访发现,中国内地居民投资移民人数近年来持续增加,特别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来自中国的移民比重迅速扩大,有的占七成以上。伴随这股移民潮,一些官员与商人非法转移资产出境并外逃不归现象,引人注目。

针对官员借投资移民非法转移资产滞留海外的调查显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这种现象较改革开放初期日趋严重,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2010年5月19日出逃的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目前出境的可能性很大。”河南省政法系统一位干部告诉本刊记者。李卫民是2009年8月从三门峡市调任至安阳,此前是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在他调任期间,三门峡市掀起一场反腐风暴,包括一名副市长、一名县委书记在内的多名当地要员落马。

“现已初步查明李卫民与三门峡系列腐败案密切相关,其中一笔收受贿赂的金额就达100万元。他对此可能早有思想准备,并在出逃前进行了周密策划。”一名负责李卫民案的人士透露,李卫民出逃前,购买四部手机和多张手机卡方便联系,并准备了出国手续。

出逃之后不知所踪,很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证。同时,李卫民除了留给妻子的部分财产外,其余财产现已不知去向。“我们通过各地海关查阅了出境人员,目前还没有线索,也没有查到他使用自己身份证的记录。综合分析其出境的可能性比较大。”

2010年7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刘荣福按规定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请求于8月18日~9月7日期间休假。其后,刘于8月19日持因私护照出境前往美国。刘在休假期间以遭遇交通意外受伤骨折为由,委托其单位再次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休病假1个月。截至目前,刘出境滞留已多月。

本刊记者从广州市纪委获悉,2010年10月14日,刘荣福被免去花都畜牧局长职务,其出境未归的问题已经移交给纪委监察局调查,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之中。据了解到的消息,刘荣福此前曾多次拒绝向当地外事办归还因私护照,并最终持有此本护照出国。

“官员外逃往往与资产转移相结合,并且是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后一个环节,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说,贪官出逃的路径经媒体曝光后已不那么神秘,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个步骤。

江苏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坦言,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据其介绍,根据江苏已办案件归纳,贪官资产转移海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通过涉外公司在海外隐秘“截流”、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方式。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增多,一些贪官通过贸易项目转移资产,更隐蔽更难监控。

内商变外商“裸商”漂白资产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除了近年来不时曝光的“裸官”现象外,一种途经海外移民,并由内商变为外商的“裸商”现象更加普遍。

长三角某市一名由做实业转行做投资的商人告诉本刊记者,部分商人从内商转变为“裸商”现象,与他们资本积累的方式有关。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不少商人通过“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前几年,有的商人在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中,打通关节,以极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得到企业几十年积累的资产等等。

“近年来,投资土地比投资房产更容易获取暴利,有的商人买通官员联手圈地,打着建设各类产业园的招牌卖地租地,投入不算多,可是一年赚几亿元并不罕见。”这位商人说,“快钱来得太容易,留在国内担心会出事,于是就有了投资移民海外的需求”,通过移民海外,不仅可以将一些不那么干净的钱洗干净,而且国外对私人财产保护得更好,万一有风吹草动,也有条退路。

“据我所知,这几年移民出国之后又回来投资的商人不在少数。”南洋地产中国区总经理钟沛告诉《了望》新闻周刊,不少商人投资移民后发现,在国外除了买房置业外,干不了其他的,“而在中国,不仅市场大机会多,一些行业的投资回报率还是国外平均水平的好几倍。”

“出国资本再回流,形成了一个奇特的循环:官商勾结获取暴利—投资移民及转移资产到海外—摇身一变成外商再回来投资。”钟沛说,“这种外商回国投资只需要找一些合作者。”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外商回来投资对于经济更具“杀伤力”:一是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二是地方对这种外商会给予优惠。...全文>> (来源:大洋网)

posted @ 2011-01-04 14:51 孙金水 阅读(221) | 评论 (0)编辑 收藏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2011-01-04 10: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又有至少155位商人的创富故事在2010年戛然而止。他们因为与法律的龃龉而深陷囹圄的悲剧,不仅注定为当代中国商业史留下令人扼腕的灰色段落,还将警醒更多的人避免在谋取财富、权力和声望的道路上误入歧途——这正是本刊每年定期推出《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意义所在

文 本刊特约研究员 王荣利

2010年,前“首富”黄光裕夫妻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已经尘埃落定。而作为黄光裕兄长的黄俊钦,虽然与黄光裕同时涉案,却还要继续等待下一个年头,才有可能见分晓。

2010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因为贪污、受贿而被执行死刑不满一年,又一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张志忠涉嫌经济问题被拘。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10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15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归纳,作出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民企资产或涉案金额过亿者约50人

2010年收集的企业家案件共155件,除5件为企业家遇害案件以外,其余150件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150件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了两名通缉在逃以外,其余都被抓获或在押。

该150例案件,都是2010年度媒体聚焦的焦点,基本上反映了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概况。

posted @ 2011-01-04 14:50 孙金水 阅读(70) | 评论 (0)编辑 收藏

媒体称2011年房价难涨更不会大跌

媒体称2011年房价难涨更不会大跌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1月04日04:29
  黄祖斌

  2011年,针对住宅的房地产调控会更加严厉,更多的细化政策将出台,一些调控的死角将被格外“关怀”。就房价而言,笔者预计2011年很难上涨,不少地区可能小幅下跌,市场天平将开始向买方倾斜。

  2010年前11个月,全国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大增48.7%,远远高于2009年全年11.54%的增速。由于新房销售多为预售,因此2011年楼市供给将增长较多。在供给增长的情况下,需求则被抑制。在投资性需求方面,今年的政策不大可能放松,抑制力度甚至还会加大;在自住需求方面,目前的房价又是多数家庭所承担不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目前楼市库存逐渐增加,北京可售住宅已超过10万套,上海挂牌的二手住宅已超过15万套。2010年,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销量已出现下滑,当年前52周,10个重点城市中,住宅成交量除武汉小涨1.18%以外,其余城市均下跌,跌幅较大的城市包括:深圳50.83%,南京45.45%,杭州44.47%,上海40.32%,北京39.7%。2011年,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销量仍将保持低量,基本不可能回到2009年的水平,全国住宅销售面积增幅可能在10%以下,很有可能负增长。

  就全国而言,限购令、投资性购房首付提高以及贷款利率上浮等政策的威力还将逐渐展现。2007年9月末,中国曾出台二套房贷款首付四成(目前是五成)、利率为基准利率110%的调控政策,对投资需求的打击较大;2008年,在雷曼倒闭引发金融危机前,中国经济仍在高速增长,但2008年前8个月房地产销量却负增长14.74%,说明二套房首付提高和利率上浮的影响非常大;去年前11个月,全国住宅销量仅小幅增长7.4%。由于房价涨幅高于货币供应量的增幅,随着2009年过度投放的货币被逐渐消耗和“稀释”,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结束,住宅市场的货币将不再过剩,这将影响房企销售金额的增长。

  数据显示,房企去年前11个月的资金来源高达63220亿元,开发投资则仅有42697亿元,资金较为宽裕。但是,商品房销售额少于开发投资额,为4.23万亿元。由于全国地价短期内难以下跌,未来房企的购地支出将较多。同时,政府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去年大量新开工面积的后续投资等,都将消耗房企的资金。另外,虽然统计数据显示房企整体资金充裕,但多数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为负,不少中小房企以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这或许说明多数房企的资金并不宽裕。在2011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及房地产信托仍将继续收紧的情况下,仅从房企资金情况来看,也需要平价销售以回笼资金。

  综上判断,2011年房价很难上涨。不过,在通胀预期下购房需求释放、长期以来房价上涨导致百姓强烈看涨预期的背景下,房价也不大可能有大幅的下跌。
(责任编辑:孟德华)

posted @ 2011-01-04 14:49 孙金水 阅读(220) | 评论 (0)编辑 收藏

反价格垄断规定

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posted @ 2011-01-04 14:47 孙金水 阅读(105) | 评论 (0)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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